客家委員會客籍歷史人物「羅芳伯傳奇故事」非專屬授權利用原則
發佈日期:2020-04-07
一、目的: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傳揚客籍歷史人物之社會貢獻及影響力,鼓勵社會各界透過多元形式進行流通推廣,引起廣泛探討,以形塑客家認同及共識。
二、授權標的:
客籍歷史人物「羅芳伯傳奇故事」文稿。
三、授權期間:
自本會同意利用日起之著作權存續期間。
四、授權範圍:
與授權標的相同內容或故事論述素材之不同型態著作,例如小說、繪本、動漫、電視、電影、表演藝術等;惟不得從事任何非授權範圍之利用行為。
五、利用程序:
1.利用方法:來函本會申請授權。
2.標示義務:申請利用本案著作標的者,應以適當方式標示本會為授權單位。
3.報告備案:利用人之利用情形,應於完成著作後一個月內填具報告書如附件及檢附成品乙份,送本會備查。
六、資訊公開:
經本會核准授權使用標的者,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本會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選擇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授權利用情形及相關資訊。
七、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原則,本會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申請單位應對本會進行損害賠償。
八、本原則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
附件-客家委員會客籍歷史人物「羅芳伯傳奇故事」專利權及著作權授權利用報告書.pdf
附件-客家委員會客籍歷史人物「羅芳伯傳奇故事」專利權及著作權授權利用報告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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